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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亚律所招聘实习律师】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期待你的加入!
【兴亚律所招聘实习律师】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期待你的加入!
【兴亚律所招聘实习律师】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期待你的加入!一、律 所 简 介         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集金融、保险、刑事辩护、公司法务等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与建安街交叉口京林一号LOFT公寓4F,地处市区繁华的商务地段,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是安阳市领先的律师事务所。拥有便利的交通条件,优美的工作环境,一流的办公设备,备有先进的内、外部互联网络、法律查询网络,先进的通讯设施和文字、资料处理系统。郑州分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与经三路交汇处,办公环境优越,属于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南兴亚内设金融证券、破产清算、知识产权、金融事业部、房地产法律、涉外法律事务、公司事务、民商事务、刑事诉讼业务等专业部室,尤其擅长于办理金融、证券、公司债权、公司并购、投资、房地产等领域的法律事务。         河南兴亚团队不懈的追求,不断的努力,创造了良好业绩。河南兴亚已被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安阳市政府、安阳市委办公室、等150余家政府、企事业单位建立常年法律服务关系。河南兴亚正迈着更加坚定稳健的步伐,朝着自己的宏伟目标扬帆远航。二、招 聘 岗 位实习律师(5名)任职要求1.已过司法考试,法学本科专业优先;2.对律师职业有热情,愿意长期从事律师工作,法学功底扎实,思维逻辑清晰,书面及口头语言表达能力突出;3.拥有良好团队合作精神及强烈责任感,有丰富工作经验,能让合伙人放心交办案件协助工作。4.实习期间津贴:1500-3000元/月,具体待遇面议。5.报名时间:截止至2024年3月26日(周二),最晚至3月28日(周四)6.集中统一面试,面试时间:2024年3月27日(周三)联系方式:刘主任:13598119311办公室电话:0372-3666056前台电话:0372-3666333财务室电话:0372-3666500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与建安街交叉口东北角京林壹号LOFT公寓4F
 2024-03-25   1838
中共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 喜迎建党97周年主题党日活动
中共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 喜迎建党97周年主题党日活动
2018年6月30日上午9点,兴亚所党支部于革 命红色教育基地林州召开党支部大会暨“七一”主题党日活动,会议由党支部殷保明书记主持,党支部全体党员律师及非党员律师二十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内容:会议第 一项: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由殷保明同志宣读豫司党文【2018】19号《中共河南省司法厅党委关于开展庆祝“七一”系列活动加强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兴亚所党支部于本次大会前就已经按照《通知》要求进行了部署,带领本所党员律师及非党员律师参观红色教育基地活动、走访慰问老党员律师及要求每位党员律师根据自身情况联系非党员律师帮助其提高政治理论学习和增进业务交流活动。殷保明同志在会议上指出,为庆祝中国共 产党成立97周年,兴亚所党支部按照河南省司法厅党委工作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党日活动,是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组织的政治作用、全 面加强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展现新时代律师行业新气象、新作为的具体工作,进一步提高律师党员党性意识和非律师党员政治觉悟,增强使命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会议第二项:“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支部书记殷保明同志带领全体党员学习了“不忘初心  砥砺前行”的主题党课,重新学习了中国共 产党党章内容,并围绕“党员的初心”就作为一名党员律师的使命责任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以引导支部党员律师悟初心、守初心、践初心,从而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会议第三项:重温入党誓词党支部书记殷保明同志带领支部全体党员庄严的举起右手,面对党旗重温入党誓词,全体党员再次用铿锵有力的誓言表达了对党的无限忠诚和崇高敬意。总结:党建工作对于律师行业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所谓: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千秋伟业,百年恰值风华正茂。决定中国共 产党格局的,从来不是时间的长短,而是使命的力量。而作为执业党员律师的我们,更应该将党建工作对于律师行业的深远影响和重要意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一名符合并适应社会主义新时代新发展要求的合格党员律师。
 2018-07-06   1102
民诉法修改将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
常委委员赞成强化法律监督工作  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程度有争议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近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强化法律监督工作,对现行民诉法进行了补充修改:一是增加了监督方式,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二是扩大了监督范围。现行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草案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范围。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三是强化了监督手段。  审议中,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对草案关于强化法律监督的规定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意见。  有利于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  陈秀榕委员说,草案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将检察监督范围扩大到民事执行活动,增加了检察院查阅法院诉讼卷宗、向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等措施以强化监督手段。这对于促进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工作在检察一线。她认为,草案有一个大的亮点就是将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这样,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认为确有错误的时候,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这是司法改革的成果。”贾春梅代表说。  应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制度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玲说,再审检察建议是新设立的一项制度,在草案中只有两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如何处理,则没有规定。  “这一规定需明确的问题还是很多的。”刘玲代表说,如,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多少天给予检察机关答复?如果再审检察建议被采纳进入再审程序,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要停止执行?如果经再审,终维持原法律文书的裁判结果,当事人是否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再审?  “这些问题不具体规定在条文中,很容易造成在实践中的无法操作,从而影响司法权威。”刘玲代表说,因为这两条内容主要涉及检察院对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行使监督权的问题。建议将这项非常好的制度进一步完善。  检察机关应可调阅案件卷宗  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这一条增加的非常好。”何晔晖委员说,检察机关审理民事案件阅卷问题是多年来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建议再增加两个字:不仅可以查阅而且可以“调阅”。因为“查阅”是要到法院去看,“调阅”就是指检察机关从法院调取诉讼卷宗后进行审查。如果只能查阅而不能调阅,对较为复杂、审查时间较长的案件,检察机关将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另外,建议对调卷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也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审判监督案件可以查阅或者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调阅审判卷宗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将原审审判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戴玉忠委员提出这一建议的主要理由是:  一是检察机关调阅民事案件的卷宗问题,虽然争议多年,但是zui高人民法院、zui高人民检察院经反复研究已经统一认识,达成共识,并于2011年6月发了文件,检察机关可以调阅审判案件卷宗。这次草案没有把这个内容写进去,给人感觉是不是又不能调阅了?  二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进行法律监督,应该允许调阅案件卷宗。如果检察院作为原告,不能调阅,只能到法院查阅。但是作为公权力的监督,代表国家进行监督应该允许有调阅案卷的权力。  三是此次修改民诉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就是要强化对民事审判和执行的监督,所以应当增加调阅案件卷宗的规定。
 2011-11-15   881
婚姻法新解释被指太物质化 加剧“无爱”趋势
zui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有关住房的两条规定引发社会热议。  该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 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条规定:“夫 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 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这部司法解释的部分支持者和反对者。  男人的离婚成本是不是太低了  正方:宋先生,35岁,已婚  我同意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虽然听起来“不合情理”,但我是干律师工作的,考虑问题往往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当时我买 房子的时候,是我父母掏钱买的,从心理上来说,我肯定不希望将来流失一半。这对辛苦一辈子攒钱买 房的父母来说不公平。  这对女方来说也是一样,不能说对女人不公平。  我代理的一些离婚案件中,大都是为利益纠缠,尤其是房子,夫 妻双方抢来夺去的,都快成仇人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其实是防范于未然,婚前是谁的就是谁的,简简单单。而且,对于那些想靠“傍大款”再离婚一夜暴富的人来说,无疑是堵住了以往的法律漏洞。  反方:李女士,31岁,婚龄3年  我觉得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特别容易对“男人背后的女人”不利。以我的情况看,万一我和老公离婚,孩子肯定是我自己带。那就是说,我是一个带着孩子的离异妈妈,而我老公的婚史,对他再婚可以说没有任何影响。  实际上,男女双方都要工作挣钱,所谓分工主要体现在对家庭的贡献上。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孩子、教育孩子,对家庭的付出是无法用出资多少来衡量的。  我朋友说,根据这个新司法解释,如果是因为男方感情出轨离婚,那么,妻子除了获得补偿之外,无权主张房子的所有权。结果可能是妻子手里的钱越来越贬值,而房子作为家庭中重要的财产来源,却被过错方占有了。  有人觉得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可以堵住“傍大款”,这根本就是胡说八道。傍大款的人难道只想着离婚时分一半财产?他们看重的是和大款在一起的物质丰裕。所以呀,愿意嫁有钱人的还嫁有钱人,不会因为后来分得财产就打消这个念头的。  新司法解释是否将极大改变择偶观  正方:陈先生,33岁,未婚  我觉得这个新司法解释挺好,至少让女孩的择偶观不再那么现实。我在北京打拼好多年了,月薪差不多在1万元左右,但对房子一直“可望不可即”。从想买 房子到绝 对买不起房子,房价越来越高,同意跟我见面的女孩子也越来越少。有时候,一说“没房子”,连介绍人都没兴致了。  现在很多年轻人对同居、结婚等感情问题看得很淡,反而是对房子等物质上的东西,看得很重。现实中,不少人是因为房子而结婚。我想,这个司法解释如果实施起来,今后爱情这事应该会变得更纯粹了。  其实我一直在考虑:是不是占了便宜才能叫男女平等?现实情况是,男方没有房子就找不到女朋友,可以说,房子“绑架”了男人,物质绑架了社会。现在整个社会的出发点就不对,爱情越来越不重要了。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或许是一个改变的契机。  反方:张女士,24岁,单身  我觉得这个新司法解释出发点可能挺好,但从情感上说,可能会制造夫 妻间的疏远。我在相亲之前,确实会问对方有没有房子。房子也绑架了女人。但现在的房价、物价,无论男女,单身一个人的成本都很高,两个人生活在一起可以分摊成本。我不是要占对方的便宜,只是心理上会觉得踏实。房子的贷款虽然是男方还,但我的钱可以支付生活费,可以投资,可以有更长远的生活规划,我们两个人都会过得更好。  我一直觉得:夫 妻之所以是夫 妻,就因为他们在感情上和物质上都是共同体,有时候,财产上的不分彼此更能促进感情交流。难道我们一定要在谈感情的时候时刻提醒自己该谁花钱吗?  但是,这样的司法解释给人的感觉是:“钱归钱,情归情。”反而更容易让两个人之间彼此提防。如果说财产的所有权将决定我们的感情走向,那结婚不结婚有什么关系呢?结婚的情感意义何在呢?  新司法解释是不是爱情“腐蚀剂”  正方:张女士,26岁,未婚,恋爱中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是在鼓励男女双方共同奋斗,谈不上“腐蚀”爱情的问题。新司法解释尊重了夫 妻双方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按照新司法解释,无论是男方父母买 房还是女方父母买 房,都不会跟小两口的感情挂钩,即使分开,也只是感情破裂。  我跟男朋友家里都没有实力支持我们买 房子,现在没有这方面的顾虑。  这也是鼓励夫 妻双方共同奋斗。我们走到一起,结婚生子,完全是感情使然,万一有那么一天,也不会追究说当初对方是为了房子才跟自己结婚的。  我觉得,这样至少鼓励了女孩不是嫁给房子,而是嫁给爱情。其实,在我的观点里,无论男女,都需要独立。如今这个年代,吃饭AA制、旅游AA制、投资AA制,财产为什么不能AA制?什么都AA制也没什么不好,清清楚楚,谁也别占谁的便宜。  反方:林女士,32岁,婚龄4年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太过物质化,对爱情是个“打击”。如今,离婚的时候,很多人想的是“离婚我竟然分不到房子”,而不是“我们竟然离婚了”。而这个司法解释,很可能加剧这种“无爱”的趋势。  它是把夫 妻双方看作AA制的投资者,而不是从感情角度考虑的。这对感情大于理性的女人来说,不可接受。  我从怀孕之后就辞职了,到现在,孩子两岁多了,我也没有计划要出去工作。我跟老公开玩笑说,以后工资要全上交,否则我没有安全感。  婚姻虽然是爱情的归宿,但婚姻生活也离不开房子和车子。俗话说,“贫贱夫 妻百事哀”嘛。但是,夫 妻之间的物质跟感情,哪能分得那么清楚?  我觉得法律不能太冷酷。  丈母娘嫁女要不要先掂量  正方:崔女士,52岁,女儿正计划买婚房  这个新司法解释还是不错的。原来就是准备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给他们买 房子的,男方女方出资比例差不多是6∶4,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孩子爸爸比较传统,觉得男方应该多出一点,只是心理上舒服些。他们结婚之后,装修男方负责,我们再给他们买辆车,这样他们就不会太辛苦。  而且,我们还有一个特殊情况。我家经济条件好一点,在北京已经有了一套房,我和老伴现在的房子,将来肯定是要留给女儿的。  说实话,我们甚至商量过,要去公证处做个公证,房子就是给她个人的,有了这个法律规定,这一步也省了。有什么不好?  反方:关女士,55岁,女儿的男友已经购房  现在子女结婚,其实双方父母都要“出资”的,而且“出资”形式很灵活。按照新司法解释,男方父母给儿子买 房,我女儿没份儿,这对其他出资形式不公平。  比如他们如果买新房,我们的计划就是男方出房、女方装修。装修的钱我们出,这也是婚前财产啊!如果不装修,还不如给女儿买辆车呢。而且,万一小夫 妻日后有问题,装修又带不走,又不算房款,实在不划算。  新司法解释出来后,他们怎么办?现在,我女儿和他男朋友名下都有自己的房子,好在她男朋友很懂事,说要把房子公证成两个人的,否则还真不知这婚能不能结得成。  现在,他们结婚的事还没定下来,我们得商量商量了。
 2011-08-16   843
温州动车事故赔偿标准出台内幕
温州动车事故赔偿标准出台内幕  17.2万到91.5万温州动车事故赔偿标准出台内幕  8月14日晚,记者从“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组了解到,截至14日18时,已有36位遇难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  从起初的17.2万元,到50万元,再到91.5万元,几天之内“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遇难者赔偿救助标准出现了“三级跳”。赔偿标准为何变化如此之大?91.5万元,这一被媒体称之为“创下中国铁路交通事故赔偿纪录”的赔偿标准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这一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在“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善后赔偿工作接近尾声之际,浙江省政府、省高 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独 家采访,披露了许多不为人知的内情。  17.2万元赔偿遭质疑  7月23日晚,雷雨交加,两列同向行驶的列车,行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黄龙街道双岙村下岙处路段高架桥面时,突然相撞——D301次动车快速追尾D3115次动车,6节车厢脱轨,3节坠落桥下。  在这次事故中,180余名受伤旅客成功获救,但仍有40人在这次特大铁路交通事故中遇难。  受胡总书记、温总理委派,7月24日,中共中 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率员赶赴温州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张德江在温州宣布,成立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挥部,由浙江省省长吕祖善任总指挥。  “按照惯例,铁路交通事故的救援、善后处置工作本来应该以铁道部为主。”8月3日,浙江省省委常委会上,吕祖善向当时正率中国代表团在国外访问的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介绍说,张德江副总理受中 央委派,又是浙江省老领导,他叫当就得当。就这样,吕祖善当上了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挥部的总指挥。而善后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如何赔偿。  “起初提出的赔偿标准为17.2万元。”“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组相关负责人说,铁道部方面官员称,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人民币15万元,加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人民币2000元,再加2万元的zui高保险金,合起来为17.2万元。  “这一标准立即受到了许多人质疑。”温州市政府一位参与善后处理的官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在我们温州,把人家一只名贵一点的狗轧死了,也得赔一二十万元。活生生的人说没就没了,赔这么点钱,家属肯定不会接受。”  几经讨论,善后工作组对赔偿标准进行了调整,以17.2万元为基数,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为37.2万元,另外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丧葬费等共计50万元。  7月26日,事故善后处理小组与福建省福州市遇难者林焱的家属谈妥,赔偿人民币50万元。这也是“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第 一个达成的赔偿协议。  “以人为本”制定新标准  “7月27日晚9时许,正在温州负责善后处置的吕祖善省长给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打来电话,称温总理第二天要飞抵温州,视察事故现场,要求我们高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研究,提出事故赔偿标准的司法建议。”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放下电话,齐奇院长连夜召集有关法庭、部门负责人研究论证。  在分析了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可赔偿17.2万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可赔偿约60万元等标准存在的不足后,浙江省高院参与研究的法官认为:依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允许受害人方选择适用侵权法请求赔偿;考虑到死者的被扶养人情况各异、具有不确定性,为有利于做好受害人方工作,可参考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善后赔偿和救助方案。决定建议,依法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约60万元,另行给付各类抚慰金、帮扶金等(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约30万元,共计约90万元。  时间已临近子夜,为慎重起见,齐奇与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研究后,将上述建议连夜传真给尚在等待的省长吕祖善。  7月28日下午,陪温总理实地视察之后,吕祖善在温州再次主持召开“7·23”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会议,研究善后理赔等工作。铁道部方面仍认为应依据“条例”标准赔偿,专程从杭州赶赴温州参加会议的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杰等人,则以昨夜传真过去的方案为基础,提出了新的理赔建议。吕祖善对新方案表示赞同,认为既符合党中 央和国务院领导要求“以人为本”处理事故的指示精神,又依据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同时参照了其他重大事故处理经验。之后,铁道部也表示赞成,总指挥部一致同意采纳该方案理赔。  7月29日,“7·23”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公布理赔方案,以侵权责任法为损害赔偿标准的主要依据,遇难人员赔偿救助金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和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金额91.5万元。  91.5万元赔偿依据何在  浙江省高院建议方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8月12日,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进行了详细解读。  许惠春说,一方面,本次事故属于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的“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因此,如对其善后处理适用该“条例”,包括实行限额赔偿,是有一定依据的。  另一方面,依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当时,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且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所以其中“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应当是指包括侵权责任法在内的有关法律的规定;而该法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中的“法律”,一般也应理解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非多年来涉及各行业的行政法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考虑到2007年以来物价变化等因素,我们认为,“7·23”事故适用侵权责任法及《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理由,相对而言更为充分,也比较有利于妥善、及时处理本次特大事故,有利于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本次事故赔偿适用侵权责任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会不会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造成‘冲击’呢?”记者问。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浙江省高院的建议方案正是供事故善后处置方与受害人方进行协商,故只要双方协商一致、都能接受,则也是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兼容性的。”许惠春说,至于《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赔偿标准上与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所存在的“冲突”,这得有待于立法机关在修订铁路法时加以完善。  许惠春说,建议方案依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浙江省审判实际情况,主要计算了以下4项赔偿金:  一是死亡赔偿金约54万元。因本次事故遇难者人数较多,为妥善、顺利开展理赔工作,依法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且就高采取城镇居民标准。2010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元×20年=547180元。  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这是浙江省审判实践对侵权造成死亡的一般赔偿标准。  三是丧葬费约15000元。2010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650元÷12月×6月=15325元  四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约27万元。考虑一般家庭被扶养人和扶养人人数等情形,按每位遇难者平均有1个子女、1位父母被扶养,且需分别扶养10年、5年计算。(17858元×10年)(17858×5)=267870元。  许惠春说,参照上海“11·15”火灾善后赔偿和救助方案,考虑到此次事故的特殊性以及遇难者的被扶养人情况各异、具有不确定性,为有利于统一做好受害人方工作,建议方案未单独计算列明“被扶养人生活费”,而以“帮扶救助金”加以涵盖。  许惠春说,“7·23”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公布的理赔方案,其主要法律依据和赔偿项目、基础标准、基本方法与浙江省高院的建议方案一致;同时,在精细计算上述“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扶慰金、丧葬费”3项赔偿数额(547180元50000元15325元=612505元)的基础上,加上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等)30万元,就高采用整数91.5万元。
 2011-08-16   903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2011年度第四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的通知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2011年度第四期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的通知  郑州市、安阳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  省律师协会定于8月8日举办2011年度第四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已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郑州、安阳2个省辖市和厅直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  本次培训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由资 深执业律师和法学专家、律师管理人员,按《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规定,讲授常用律师实务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规范等内容。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8月8日至8月17日。  报到时间:郑州市实习律师于8月8日8:30-12:00报到;厅直实习律师于8月8日14:30-18:30报到;安阳市实习律师全天报到(8:30-18:30)。  培训地点:河南警察学院礼堂(郑州市文化路与俭学街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原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报到地点:河南警察学院礼堂。  四、相关费用  1、培训费:每人200元,用于培训期间教室租赁费、部分资料费、聘请教师费用、培训班其他日常开支等。  2、教材费:198元。根据全国律师协会要求,使用指定教材《全国律师执业基础培训教材》。  3、本期培训不安排食宿。  五、要求  1、务必将此通知传达到所属各律师事务所(包括省直管县),通知到每位参加培训人员按时参加培训。郑州市、安阳市律师协会分别指定2名和1名工作人员参与本期培训,负责协助报到当日的秩序维持和培训期间的管理。  2、由于培训场地有限,要求各地严格按上报参训人员名单按期参加培训,没有在上报培训人员名单上的实习律师,不安排参加本年度培训。参训人员报到时务必携带实习证(重新执业人员携当地律师协会出具的加章书面证明、法律援助申请执业人员携本单位介绍信),提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3、为提高培训效果,省律师协会将严肃培训纪律,培训期间严格考勤,凡三次不到课的(无论请假与否),本次培训不合格。培训结束时,省律协将组织参训人员考试,考试内容以《全国律师执业基础培训教材》和培训班老师讲授内容为主。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4、要强化参训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培训期间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联系人:郭琰  王晓辉  电话:0371-65900672  65900674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2011-08-08   947
河南下发道路交通安全监控意见
河南下发意见私家车也将安装安全卫星定位系统  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联合制定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8月11日起在我省全 面施行。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的实施,将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增强安全管理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构建道路交通监管新格局和道路运输安全工作长效机制,以此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常态化、规范化,全 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省制定了《意见》,为创建“安全河南”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加强对道路交通动态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安监、交通、公安部门成立“道路交通动态监控系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工作组织领导。  《意见》工作目标是到2011年12月31日前,全省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学校及幼儿园接送学生的校车、城乡客运车辆、城际公交、半挂式牵引车也纳入2011年12月31日前安装范围,建立全省统一的联网联控系统;到2015年12月31日前,城市公交、出租车、重型载货汽车、工程车、市政用车及水上运输的船舶等车辆(船舶)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达到85%以上,并鼓励公务车、私家车安装。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尤其是超长隧道、超大桥梁、连续超长纵坡及连续弯道和临水、临崖、水上浮桥等危险路段的智能动态监控系统安装率达到90%以上,同年基本建设完成“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统一平台,实现省、市、县、企业四级对车辆和道路的动态监控,使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根据《意见》要求,近期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 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从2012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公安部门要逐步将“两客一危”车辆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检验范围。没有建立本企业车辆监控平台的单位,可直接接入省卫星定位车辆监控系统,以减少企业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自建或委托卫星定位服务运营商建立的监控平台以及各级安监、交通、公安部门建设的监管平台必须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并按照技术要求统一接入“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不能与“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对接的自建平台,2011年底前淘汰。
 2011-08-16   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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