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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非法安装电脑操作系统牟利 维修工侵犯微软著作权获刑
非法安装电脑操作系统牟利 维修工侵犯微软著作权获刑
非法安装电脑操作系统牟利维修工侵犯微软著作权获刑  4月24日上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侵犯微软公司著作权的刑事案件,以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当庭判处被告人高海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海平从事电脑维修工作,从2006年开始为徐州市区及其县城的多家网吧的电脑提供技术保障和维护服务。经查,至2011年案发,高海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为数十家网吧复制安装WindowsXP操作系统共计700余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海平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法务部律师云轩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感谢司法机关对他们公司的知识产权给予的充分保护,这起案件的判决将会起到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他们有信心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推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发展,为社会发展更好的服务。  据了解,今天,徐州中院通过互联网对该案庭审进行了视频直播,并邀请4名市人大代表现场旁听了庭审。
 2023-08-18   467
经典案例(九)
  盗窃存单后骗取他人身份证取款行为的认定  ——江苏徐州中院裁定张恋恋诈骗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窃取他人定期存单,并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存款人身份证领取存款,由于行为人取款的直接依据是定期存单,身份证仅是取款的辅助方式,故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案情  2010年1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恋恋在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沈店村吴石头家中,趁吴石头妻子做饭之际,将吴石头放在卧室墙上塑料袋中的定期存单一张盗走,而后以办手机卡的名义从吴石头妻子张影处将吴石头的身份证骗走,并持所窃取的存单及该身份证到大庙镇信用社将存单上的人民币15053元全部取出占为己有。另查明,2010年11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恋恋在大庙镇街道同心网吧门口,采用拧断车头锁的手段,将马为为停放在该处的雅马哈牌QG35CC型燃油助力车一辆盗走,后吴滕滕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下归自己使用。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300元。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控辩意见认为,张恋恋盗窃吴石头定期存单并骗取其身份证后取款15053元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诈骗罪或盗窃罪的主要依据在于直接取得财物的具体方式。本案中,被告人张恋恋盗窃定期存单并支取过程中,虽然也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身份证的行为,但取款本身使用的存单和身份证均是真实的,而被告人获取财物的直接方式还是凭借盗取的真实的定期存单,而非冒名取款,存款机构也是凭借真实的存单和身份证而支付存款,因此认定诈骗罪缺少事实依据。此外,从立法规定看,定期存单属于金融凭证,而刑法规定的金融凭证诈骗罪其客观要件仅 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存单,且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被盗物品的数额规定中对不能及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定罪量刑作出的具体规定,也足以帮助对盗窃定期存单而后支取行为以盗窃罪认定作出判断。因此,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属定性错误,应予纠正。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张恋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对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张恋恋不服一审判决,以其母亲主动报案并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住所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为由,认为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认为其行为发生在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公布之前,不应使用该意见规定,提出上诉。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 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该规定表明,对亲友配合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自首。故上诉人张恋恋的亲属即便具有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张恋恋的行为,亦不能认定张恋恋构成自首。同时,根据zui高人民法院、zui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上诉人张恋恋的归案事实,发生在司法解释未明确作出规定前,在其归案后新的解释已明确予以规定,应予适用。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2011年4月18日,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对于盗窃与诈骗手法相交织的非法取财行为如何定性,应当主要看行为人非法取得财物时起决定作用的手段。如果起决定作用的手段系窃取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如果起决定作用的手段系利用欺骗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及处分,从而获取财物,则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在本案中,定期存单作为一种记名有价支付凭证,系取款的直接依据。由于定期存单不同于能够及时兑现的支付凭证,如活期存折等,需要具备相应的取款条件才能完成支付行为,终获得存单上存款。本案中,定期存单尚未到期,由于未设置密码,存款人仅需凭借身份证这一辅助工具即可完成取款行为。而被告人恰恰利用和存款人熟悉的便利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存款人身份证,并利用真实的身份证和存单完成取款行为。从整个犯罪过程看,被告人取得财物的直接方式还是利用盗窃所得存单,骗取身份证仅是取款的辅助方式。从存款的管领人而言,银行工作人员也是根据被告人持有真实的存单和身份证支付存款,对于取款人是否与身份证载明情况相一致则不是认定本案定性的依据。  另外,从本案被害人而言,系存款人而非银行,因此,从该角度而言,被害人财产被侵犯并非因诈骗所造成,而是由存单遭他人窃取而产生。因此,诈骗手段仅是本案中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辅助条件,而非直接原因。本案应认定为盗窃罪。
 2023-08-18   395
经典案例(八)
公司违法辞退员工家乐福赔近7万  近日,因认为员工存在重大违纪事项,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天通苑店将员工李某“立即辞退”。2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认为,天通苑店“立即辞退”的处罚过重,应赔偿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9540元。  此前,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定书,认定对李某做出“立即辞退”的处罚过重,需支付近7万元的补偿金,因而家乐福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补偿金。  天通苑店称,李某在任职期间,在盘点时严重违反盘点程序,导致盘点结果出现重大差异。天通苑店说,按照《员工手册》,他们立即辞退了李某,并没有给予他任何经济补偿金。  李某说,家乐福天通苑店存在虚报实际上与他并无关系,因为按照家乐福的盘点程序,应是店长对整个盘点的质量和结果负责的。  法院指出,虽然家乐福天通苑店称李某的工作方法违反了单位的标准工作程序,但是其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及影响,因此法院认为家乐福对李某做出“立即辞退”的处罚过重,并判决其赔偿李某69540元补偿金。  对于家乐福的这份判决,很多劳动者都拍手叫好。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认为任何一个企业,无论是什么资质与背景,都应该遵守劳动合同法,不可以违法解约。
 2023-08-18   379
经典案例(七)
2006年7月,原告李小的母亲李玉从乡下到新余市区打工,认识了王峰,相互爱慕并同居生活。同居一年后,由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不欢而散,但此时李玉已有身孕。李玉多次找到王峰要求与其结婚,或者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但都被王峰拒绝。  2008年4月,李玉生下女儿李小,办理了出生证明,继续找王峰讨要女儿的抚养费,王峰却以李小不是自己亲生为由拒不支付费用。2008年7月,李玉以李小的名义起诉,要求王峰支付抚养费,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江西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受案后,多次找到王峰,希望他能配合做亲子鉴定,以查明事实,却屡遭王峰拒绝。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亲子关系,不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原、被告在本案中均负有举证义务,即做亲子鉴定义务。原告已提供了医院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举证责任,要求做亲子鉴定,其举证责任转换,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不同意鉴定,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该证据。尽管法院不得强 迫其所为,但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法推定被告王峰是孩子的父亲,每月向李小支付抚养费200元。  这个案件再次证明我国《婚姻法》亲属制度的缺项,即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在亲子关系上,《婚姻法》还缺少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准正等制度。这些亲子关系制度《婚姻法》都没有规定,是必须进行补充的。  在本案中,李玉与王峰同居,分手后发现怀孕并生下李小。李玉认为李小与王峰具有亲子关系,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王峰予以否认,但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据举证责任的证据法则,确定负有举证责任的王峰承担对自己举证不能的后果,推定为亲子关系,确认其抚养义务,是公平的,伸张了社会正义。这个判决完全正确。  从另外一个角度观察,在亲属法制度上,非婚生子女确定亲子关系,需要经过认领程序。子女认领分为任意认领和强制认领。任意认领是“寻亲”,找到自己的亲子主张确认亲子关系。强制认领就是针对王峰之类的人,他们否认亲子关系,但有事实证明他就是被认领人的生父,法院判决确认亲子关系,令其承担生父责任。本案判决推定王峰是李小的生父,并且负担抚养费给付义务,其实就是适用强制认领规则,但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在制定《民法典亲属法编》时,必须予以补充,以应司法急需。
 2023-08-18   367
经典案例(六)
王女士在2005年天相中了洛阳市繁华路段一套面积147平方米、总价款39万余元的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订合同后,先预交了5000元定金,后于当年9月依约一次性交清房款,开发商出具收据,并告知2006年10月底前就可以交房。交房日期到了以后,开发商没有交房,竟于2007年7月以44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他人,价格高出王女士预订价近5万元。王女士非常气愤,以合同欺诈将开发商起诉到洛阳市涧西区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商品房预订合同,判决开发商返还其已经支付的39万余元房款,赔偿39万余元赔偿金。开发商辩称王女士虽交纳购房定金但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是违约在先,因此应由其自行承担后果,开发商有权按照约定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涧西区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开发商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开发商的上诉,维持原审判令其返还购房者房款本金39万余元并另行赔偿39万余元的判决。  这个案件判得好!好在哪里?好就好在法院正确判定究竟谁是违约,开发商要不要承担惩罚性赔偿金责任。  从形式上看起来,本案双方当事人只签订了合同预约,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开发商说的好像有理: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怎么会有违约的问题呢?可是,当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后,王女士已经按照约定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已经出具收据,尽管双方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的正式合同,但王女士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发商对自己一房二卖的行为作出自己不违约的抗辩,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说服力,无法推卸自己的违约责任。根据zui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房二卖,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加重责任。王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于开发商恶意违约,买 房人获得了近4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好像不太公平,但实际上是公平的。同时,房地产开发商也应当记住这个教训,一房二卖其实仅仅多得了5万元价金,但承担恶意违约的惩罚性赔偿金却达到39万多元,里里外外损失了34万元。可见,开发商“一女二嫁”恶意违约的后果并不那么舒服!
 2023-08-18   376
经典案例(五)
2007年11月27日,沈阳某银行委托沈阳银信信用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到齐某家所在地,沈北新区蒲河镇发送紧急通知即催账单。  账单内容是:“齐某:您所持有的银行信用卡,截至2007年10月透支欠款已经超过3个月,且数额较大,经多次提醒、催收,您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仍未还款,依据我国刑法第196条之规定,您的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如您在2007年11月29日之前仍不能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我单位将把您的立案材料移交至沈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齐某否认其在该银行办理过信用卡,但催账单在齐某的家人、朋友及周围群众中引起不良反响。  2008年6月,齐某经过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发现信用卡透支的齐某另有其人,此齐某并非彼齐某。齐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为自己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认为,被告在催收账款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依据真伪未辨的欠款信息,到原告家庭住地发送以透支涉嫌诈骗追究刑事责任为内容的催收通知,在一定范围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害齐某的名誉权,判决银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典型的张冠李戴啊!天下的齐某多了去了,银行再马虎,也要核查清楚啊!  银行怎能如此不负责任,给一个与此毫无关联的此齐某发出欠款并且有涉嫌信用卡诈骗将要把立案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催账单呢?须知,这样的催账单,涉及到被催账的人的信用、名誉以及人格尊严,造成名誉权损害是必然的后果。  根据民法的规则,银行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当以谨慎人的标准要求自己,不能如此不负责任。违反注意义务就有过失,银行对于自己过失造成的后果,当然应承担侵权责任。  点评本案,还有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认定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侵权,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没有责任,除非法律规定的是无过失责任适用的范围。  什么是过错呢?过错就是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追求或者放任行为的后果;而过失,在民法上的要求,就是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当一个主体负有注意义务,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没有尽到这个注意义务,就存在过失。  在本案中,被告银行对自己的客户负有注意义务,对他人也负有注意义务,却未经核实,就对没有信用卡透支的此齐涛,认定为彼齐涛,对其发出错误的催账单,造成了损害后果。有过失,有损害,被告当然就有侵权责任。
 2023-08-18   370
经典案例(四)
2007年4月20日下午,北海市银海二年级小学生刘某放学后与同学一起到停业多时的“渔家庄”鳄鱼湖玩耍。刘某爬墙进入鳄鱼湖内,用弹弓和树枝挑逗躺在湖边的鳄鱼,一条鳄鱼突然扑上来,咬住他的脚并将其拖入湖中,被鳄鱼群活活吞噬。事发后,当地政府组织武警将其中一条吃人鳄鱼射杀,其余鳄鱼转移到了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刘某父母认为鳄鱼管理人刘家振和鳄鱼湖所有人德天渔家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死亡补偿金等共计30万余元。两被告辩称受害人擅自进入鳄鱼池,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鳄鱼湖虽然早已停业并设有警示牌,但鳄鱼湖外层防护墙墙体坍塌,内墙矮处只有055米,外人很容易进入,因此两被告对事故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看管不力的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刘某父母对孩子监管不力,应承担20%责任;孩子葬身鳄鱼池给原告夫妇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两被告应赔偿一定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刘家振不服上诉。北海市中级法院审理中,进行调解,终在2008年9月5日双方达成协议,鳄鱼管理人与小孩父母达成了赔偿16万元损失的协议。  这个案件可以用“触目惊心”来概括!  在民法上思考,这个案件有两点值得注意的问题:第 一,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有一个类型就是对未成年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说的是,在一个对儿童具有诱 惑力的经营或者活动中,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就必须对防范儿童受到损害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起码要做到以下三点中的一点:一是消除这个危险,二是使儿童与该危险隔离,三是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不能发生。没有做到,造成儿童损害,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饲养鳄鱼显然是具有高度危险的活动,且对儿童具有特别诱 惑力,同时经营者在鳄鱼池周围的防护墙坍塌,儿童很容易爬进来。因此,可以判断经营者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确定其承担侵权责任是公平的。  第二,在本案中,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就是如何对待未成年受害人的监护人的过失问题。在未成年人受到损害的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更应当予以保护,应当得到比成年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更多才对,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在这类案件中,并不是增加对未成年受害人的赔偿,而是认定未成年受害人的监护人具有监护过失,按照过失相抵规则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就是这样判的。这样判对吗?我认为是不对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加害人一方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一方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加害人的责任。适用这一条款的规定,未成年受害人的监护人的过失当然是一般过失,因而不减轻加害人一方的责任,就能够使未成年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更好地保护。  另外应当说明的是,在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专门规定了“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一章,分别规定了饲养的动物致害责任、饲养烈性犬致人损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以及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本案属于类似于烈性犬之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确定责任。据此,鳄鱼饲养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3-08-18   416
经典案例(三)
2008年11月某日上午11点,重庆市高新区某建材市场对面马路上,21岁的袁某和丈夫凌某正守在自己的百货摊前,一根晾衣服用的叉棍突然从临街楼上落下,正好插入袁某的头部。叉辊长约半米,整个“Y”字形铁叉已经陷入头颅内。医院急救车赶到现场后,医生将叉棍的竹竿部分取下,只剩下铁叉留在头中,将袁某送至医院。经抢救,袁某脱离生命危险,但伤害严重,正在康复之中。事发后,派出所民警赶到事发地,封锁现场并提取证据,刑侦技术部门经过多次比对,无法找到破案线索,无法确定肇事人。自袁某受害后,肇事者一直未露面。凌某代理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将涉嫌肇事的该新城2号楼97户共计126名业主集体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所有被告无不惶恐,召集“应急维权大会”,奉劝肇事者主动投案,其他业主相互支招寻求证明自身无责的证据。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这是典型的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争执的焦点是究竟维护哪一方当事人的公平。  早的这类案件也是发生在重庆,一座高层建筑物上抛下一个烟灰缸,致伤楼下过路人,法院判决该栋建筑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20余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稍后,济南市一妇女被楼上抛下的菜板击中致死,向法院起诉该楼56户居民请求赔偿,被法院驳回。  两种判法,各自都有道理,都有人支持和反对,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强调的是公平,但立场却不同。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对于该不该规定这种侵权行为,如何规定具体规则,也是两种立场态度鲜明。如果基于受害人得到救济的公平,则认为受害人的损害应当由可能造成损害的人共同承担;如果基于承担责任人的公平,则没有证据证明大多数人是致害人,令其承担责任,更加不公平。在不断的讨论中,意见比较集中,倾向于在侵权法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平责任,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而不是确认为侵权责任,更不是连带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则,是要突出受害人的公平,使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救济。我选择这个案件进行点评,正是为了说明这个立法中的意见。
 2023-08-18   382
经典案例(二)
2007年10月8日,王某乘坐一轿车在四川成南高速公路上向成都行驶。当行至23公里处时,被从高速路立交桥上落下的一块鹅卵石击穿挡风玻璃,击中王某左侧胸部,致左胸大 片挫伤伴表皮剥脱、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查,事发高速路上的天桥两侧设有实心水泥护栏,紧靠两侧护栏外侧安置有防抛网。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当天黄某等三名小学生攀爬事发天桥西侧中段水泥护栏,趴在防护网和广告牌上,比赛看谁扔的石块能击中通行的车辆,往高速路抛掷石块击打往成都方向行驶的车辆,其中一块鹅卵石击中王某致死。  公安机关以黄某等三人未满14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为由,撤销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王某的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追究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和三名致害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认为,事发天桥不存在质量瑕疵,成南公司也尽到了相应管理义务,对其要求不能过苛,不构成侵权责任。黄某等三小孩在横跨高速公路的天桥上玩耍,故意向高速路上行驶的车辆投掷石块,造成王某在乘车过程中被石块击打而死的严重后果。虽然三人中究竟是谁投掷的石块造成此后果无法确认,但确系其中一人,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基本特征,故认定黄某等三人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决该三人的六名监护人对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4697940元。  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否应当与共同危险行为人一起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确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必备的条件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于损害的发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失,否则就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管理高速公路过程中,没有疏于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失,如果责令其承担侵权责任,则有失公平,违反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  造成本案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三个未成年被告的共同危险行为。是由于三个未成年人父母的管教不周,使他们攀爬高速公路防护网投掷石块取乐,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这一后果尽管不是三个未成年人全体行为所致,而是其中一人所致,但不能判明究竟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因此,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对此,法院判决三个未成年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在原告起诉不同被告,案情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抽丝剥茧,确定真正的侵权原因,准确确定侵权责任,适用法律是成功的,也是公平的。
 2023-08-18   417
经典案例(一)
王菲向法院起诉称:其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等原因,婚后感情不和。2007年6月,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10月闹起离婚。12月29日,姜岩跳楼身亡,生前在她自己的博客中,称因丈夫出轨才自杀。自2008年1月始,大旗网刊登《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zui后的日记》专题,将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给他和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恶劣、严重影响。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对王菲及其家人进行侮辱、诽谤。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捏造事实,对王菲进行诽谤。随后,网友发动“人肉搜索引擎”,将王菲及所谓的第三者“东方”的个人资料公之于众,导致王菲和“东方”双双辞职。而后,一些情绪激动的网友又找到王菲父母家,在王家门口写下“无良王家,逼死贤妻”等语句。为此,王菲将上述3方起诉,要求确认其侵权,赔偿其工资损失7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查明,根据王菲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确有婚外情。姜岩的日记也显示,她为此遭受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因此,王菲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但是,大旗网、“北飞的候鸟”网站披露当事人王菲的真实身份,从而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扩大了事件的传播范围。网民们利用被披露的信息进行“人肉搜索”,搜寻到更多王菲的个人信息,甚至发生了上门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行为,使王菲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侵害。据此判决,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经营管理者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前者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公证费683元;后者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684元;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将涉案帖子及相应回复删除,已履行了监管义务,认定其不构成侵权;由于没有证据证明王菲系被单位辞退,其索要误工费损失不予支持。法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部对“人肉搜索”等新 生网络事物进行引导。  本案的判决是客观的,它确认王菲在与姜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姜岩之死确实与此有关。因此,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对王菲进行谴责,都是完全有根据的。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名誉权,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刺探、公布或者公开,不得对他人进行侮辱。王菲是一个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侵害他的隐私权、名誉权,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法律对任何人都予以平等保护,并不因为他有什么缺点或者错误,而进行人格歧视,予以不平等的待遇。  正因为如此,网站也负有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予以尊重,并且不得侵害的不可侵义务,网站擅自公布他人隐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问题在于,网站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何种规则,才能够划清侵权和善意批评之间的界限呢?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中,确定的基本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定虽然还是一个草案,但却是确定网站侵权责任的共识。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自己发表的文章,应当负有事实真实性以及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义务;对于网络用户发表的文章,明知侵权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以及受害人要求删除、屏蔽有侵权内容的文章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朝阳法院判决两个网站构成侵权,对侵权文章及时删帖的网站不构成侵权责任,符合确认网站侵权责任的共识,是有根据的。
 2023-08-18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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