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六)
王女士在2005年天相中了洛阳市繁华路段一套面积147平方米、总价款39万余元的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订合同后,先预交了5000元定金,后于当年9月依约一次性交清房款,开发商出具收据,并告知2006年10月底前就可以交房。交房日期到了以后,开发商没有交房,竟于2007年7月以44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他人,价格高出王女士预订价近5万元。王女士非常气愤,以合同欺诈将开发商起诉到洛阳市涧西区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商品房预订合同,判决开发商返还其已经支付的39万余元房款,赔偿39万余元赔偿金。开发商辩称王女士虽交纳购房定金但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是违约在先,因此应由其自行承担后果,开发商有权按照约定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涧西区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开发商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开发商的上诉,维持原审判令其返还购房者房款本金39万余元并另行赔偿39万余元的判决。
这个案件判得好!好在哪里?好就好在法院正确判定究竟谁是违约,开发商要不要承担惩罚性赔偿金责任。
从形式上看起来,本案双方当事人只签订了合同预约,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开发商说的好像有理: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怎么会有违约的问题呢?可是,当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后,王女士已经按照约定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已经出具收据,尽管双方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的正式合同,但王女士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发商对自己一房二卖的行为作出自己不违约的抗辩,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说服力,无法推卸自己的违约责任。根据zui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房二卖,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加重责任。王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于开发商恶意违约,买 房人获得了近4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好像不太公平,但实际上是公平的。同时,房地产开发商也应当记住这个教训,一房二卖其实仅仅多得了5万元价金,但承担恶意违约的惩罚性赔偿金却达到39万多元,里里外外损失了34万元。可见,开发商“一女二嫁”恶意违约的后果并不那么舒服!